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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这些红包莫抢了小心脱不倒爪爪

发布时间:2024-02-23 14:47:23发布者:ayx官网下载

  从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

  山东的林女士,在微信上拥有几百位好友。其中,一位好友在推销面膜,前不久,该好友在闺蜜群中发了一个微信红包,林女士抢了一个:0.3元。

  随后,好友就说这是广告红包,抢到的要帮忙转发面膜广告。林女士随手就将广告转发到了朋友圈。林女士的微信好友看到广告后,觉得不错,就买回来使用。

  哪料到面膜是三无产品,好友脸部过敏了,“她说是看到我转发的广告才购买的面膜,要我承担相应的责任。”林女士说,最后她只好自掏腰包买礼物安抚这位好友,这起因为朋友圈发广告引发的赔偿纠纷才算平息。

  按照新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能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如果发布广告者没办法提供广告源基础信息,那因其广告购买产品遭遇损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广告发布者索赔。

  “具体到转发广告的人来说,如果转发的广告是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转发人也需要承担对应的责任。根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发布者如果发布了虚假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新旧广告法中的规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是一种广告的行为。

  如果转发者并未收取红包或另外的费用,帮助他人发布广告信息,又是否属于广告呢?新广告法已经删除了旧广告法中关于涉及“费用”前提,因此,自然人无论是不是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其所发布信息,是属于广告的性质。

  凡加某微信号,即可得到价值1080元正品手表,配礼盒,支持验货,每天限量200个。

  将一件商品拍几张图片,发布在朋友圈。请好友出价竞拍,到约定的拍卖时间截止,价高者得。

  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自己销售某品牌洗发水产品每月可赚很多钱,同时在朋友圈上发一些晒钞票照片,吸引好友加盟做“代理”大批进货。

  部分 “微商”在朋友圈晒出大量出货图片,并且自称“已经卖断货”“卖疯了”“就剩一个了。”等等。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并不是说只要朋友圈转发广告就算违法,如果你转发的广告内容货真价实,就没问题。

  如果在朋友圈中看到虚假广告,比如夸大某个医疗产品的功效,或者谎称产品获得了某项专利,遇到类似的情况都可以拨打12315向工商局举报。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权威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时是这样说的

  此次公布的《暂行办法》再次明确规定,凡是在网络上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二字。也就是说,从今年9月1日开始,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的人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如果不标注的话,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了。

  9月1日以后,大家再上网就更容易识别出广告了,广告标记必须清楚,其颜色或者字体也会有一些变化,以便于与其他内容相区别。

  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国家工商总局再次明确回复:只能写“广告”二字,其他都不可以。

  软文广告的最大优点是利用故事吸引读者,从而引导读者产生购买行为。这种方式具有戏剧性,让读者看到了故事的开头,却没猜中广告的结尾,削弱了利益导向的广告,反而容易被粉丝接受。

  9月1日后,如果所有软文标题前必须加挂“广告”二字,那么,广大软文大师,是不是要排队哭晕在厕所了。

  贴片广告主要是以一张图片加内链的形式在文章末尾露出。粉丝点击图片直接跳转到广告图文。

  加盖了“广告”红头大印的贴片广告看起来像挂了一块本命年红腰牌。被业界奉为神明的杜蕾斯文案风采也被杀人不见血地抵消了。

  最开始,微信首批上线的广告只有宝马中国、vivo智能手机和可口可乐。微信会根据手机类型、年龄、城市和兴趣表情对目标人群进行匹配。

  右上角标注“推广”以后,已经广告味十足,难道也要根据《暂行办法》将“推广”换成“广告”?

  很多刚注册的公号因没有粉丝量,选择与其他公众号互推,以此来吸纳粉丝。这是目前是成本较低,见效较快的推广方式,严格说来,也算广告的一种。

  加了“广告”后的互推,无论标题有多棒,看起来都显得此地无银三百两,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