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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假冒伪劣产品 法院这样判决

发布时间:2024-02-21 09:50:32发布者:ayx官网下载

  生活中,我们如何规避消费纠纷?如果遭遇假冒伪劣产品,我们又该如何维权?来看看这几个案例。

  说好的新车,到手却成了水淹车,车主能获得怎样的赔偿?她购买了三无美容产品,打官司能拿到赔偿吗?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昨日,市一中法院发布了系列典型案例。

  据悉,2021年,市一中法院共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案件703件,同比增加368件,涉案标的约2870余万元。其中,审结因网络购物引发诉讼案件175件,较2020年增加117件,同比增长约200%。此类案件主要呈现食品类案件中标签不当情况占比高、消费者胜诉或部分胜诉率较高等特点。

  2019年6月,王林想购买一辆车,便委托了A公司的董宾。后来,董宾联系上B公司的于鹏,购买金色冠道车,明确要求车辆属于近期正常全新商品车,无纠纷,质保手续正常,非召回车。

  于鹏表示,其提供的车辆为全新商品车,并附有车辆照片,通过协商确定价格为20.9万元。董宾支付定金5000元。

  随后,王林和B公司签订《车辆销售(代购)合同》,确定提车地点。同时,王林还与A公司签订《委托代购协议》,双方约定了价格、代办事项保险等合计214000元,车辆质量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品质衡量准则和汽车行业标准。合同签订后,王林分次向A公司支付购车款。

  随后,王林提到了爱车。可就在当月底,王林将车辆送去维修时发现,车辆有淹水可能,遂委托司法鉴别判定中心鉴定,确定该汽车属于水淹车辆。

  说好了是新车,拿到的却是淹水车,这让王林很气愤,他将汽车销售的B公司告上铜梁法院。

  一审期间,该车辆的初始销售方向法院出具说明,表明该车辆系经拍卖所得的水淹车辆。

  铜梁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B公司系自然人王刚独资公司,虽已注销,但王刚不能证明B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由王刚承担本案责任。遂判决王刚返还购车款2090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627000元,支付购置税、鉴定费等共计27292.04元;王林返还案涉汽车。

  本案是实践中消费领域“退一赔三”惩罚性制度的应用。B公司作为专业的车辆销售公司,应当对车辆性能、质量有全面、充分的了解,其交付的水淹车不符合约定,该车辆的质量状况可能会影响到王林缔约的根本目的。

  B公司应当知晓车辆存在重大瑕疵而未告知消费者,存在隐瞒信息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020年6月,梁某在一家酒业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白酒20箱,共支付3061.6元。

  没想到收到产品后,梁某发现产品外包装、酒瓶标识、产品合格证均载明生产厂商是贵州省茅台镇的一家酒业有限公司。

  然而,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无该生产企业信息,销售酒的此公司在庭审中也没办法提供真实的生产主体信息、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梁某认为案涉白酒系“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渝北法院审理了此案后认为,酒业公司明知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给梁某,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相应的责任,遂判决该酒业公司退还梁某货款3061.60元,并十倍赔偿梁某30616元。

  “舌尖上的安全”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经营者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诚信有序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经营者销售的白酒标注的生产厂商和生产许可证号等均系虚假信息,且经营者不能提供真实的生产主体信息,未履行进货时查验生产者资质、产品质量合格的法定义务,属于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情形,应承担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的责任。

  他们将近50万元的假冒洗护产品销售到了重庆合川的乡镇,如今需要在3年内购买惠农产品1486125元,其中合川区出产的惠农产品占比不能低于总金额的50%,用于赔偿合川区农村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同时,公开赔礼道歉。

  昨日,市一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委会)诉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市检五分院对本案支持起诉。

  2019年11月至去年1月,李某多次从案外人万某处采购假冒“宝洁”品牌的洗护产品,并通过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将涉案产品销售至合川区乡镇的副食店、百货店,销售金额共计495375元。

  去年1月,公安机关在其经营部位于合川区合阳高速公路收费站旁的仓库里,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及沐浴露。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别,涉案产品为假冒产品。

  市消委会认为,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李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市检五分院对本案支持起诉。

  法庭上,市消委会称,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严重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此,原告依据相关规定,对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李某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报》等省级以上媒体就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刊登书面道歉信,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同时,依法判令两名被告以行为赔偿相应的损失,即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年内购买合川区出产的售价为1486125元的农产品,用于赔偿合川区农村消费者受到的损失。每年购买农产品的金额不能低于495375元。

  支持起诉的市检五分院表示,本案中,销售的假冒洗护用品,其侵权区域主要是农村消费市场,侵犯的对象主要是该区域不特定的农村消费者。该对象从另一个层面而言,也是该区域的劳动者、就业者。因此,让侵权者购买惠农产品可以在某些特定的程度支持助农扶农产业,稳定就业增加收入,以购买行为惠及不特定农村消费者,弥补其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昨日,记者从市一中法院获悉,2021年,该院共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案件703件,同比增加368件,涉案标的约2870余万元。经审理发现,该类案件呈现出:食品类案件中标签不当情况占比高;消费者胜诉或部分胜诉率较高;涉网络消费纠纷增加,跨域纠纷案件数量上升。审结因网络购物引发诉讼案件175件,较2020年增加117件,同比增长约200%;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增多,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力度加大。

  生活中,我们如何规避消费纠纷?遇上消费纠纷时,我们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市一中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方剑磊介绍:

  在交易过程中,注意审查生产者、经营者信息和相应资格,进一步探索产品和服务信息,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产品材质、执行标准、数量等重要信息,注意阅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

  对于经营者的口头承诺和宣传,特别是影响消费选择的信息,应要求其提供与承诺和宣传内容相符的资料,或以书面形式对相关内容予以固定;

  注意保留宣传介绍、收/送货凭单、定/销货单、支付货款凭证、转账明细、产品说明书、加盖经营者印章的发票、购物小票等证据,网络消费时注意保留交易快照、聊天记录、快递单、验货视频等;

  发生纠纷后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或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求助,以尽快解决争议。网络消费发生纠纷时可及时与电商平台联系,要求其提供经营者的相关信息资料,以备诉讼需要;

  消费者在消费时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规则意识,如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视情况及时就医或报警,保留病历、医疗费用凭据、报警回执等资料。

  生活中,我们如何规避消费纠纷?如果遭遇假冒伪劣产品,我们又该如何维权?来看看这几个案例。

  说好的新车,到手却成了水淹车,车主能获得怎样的赔偿?她购买了三无美容产品,打官司能拿到赔偿吗?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昨日,市一中法院发布了系列典型案例。

  据悉,2021年,市一中法院共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案件703件,同比增加368件,涉案标的约2870余万元。其中,审结因网络购物引发诉讼案件175件,较2020年增加117件,同比增长约200%。此类案件主要呈现食品类案件中标签不当情况占比高、消费者胜诉或部分胜诉率较高等特点。

  2019年6月,王林想购买一辆车,便委托了A公司的董宾。后来,董宾联系上B公司的于鹏,购买金色冠道车,明确要求车辆属于近期正常全新商品车,无纠纷,质保手续正常,非召回车。

  于鹏表示,其提供的车辆为全新商品车,并附有车辆照片,通过协商确定价格为20.9万元。董宾支付定金5000元。

  随后,王林和B公司签订《车辆销售(代购)合同》,确定提车地点。同时,王林还与A公司签订《委托代购协议》,双方约定了价格、代办事项保险等合计214000元,车辆质量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和汽车行业标准。合同签订后,王林分次向A公司支付购车款。

  随后,王林提到了爱车。可就在当月底,王林将车辆送去维修时发现,车辆有淹水可能,遂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该汽车属于水淹车辆。

  说好了是新车,拿到的却是淹水车,这让王林很气愤,他将汽车销售的B公司告上铜梁法院。

  一审期间,该车辆的初始销售方向法院出具说明,表明该车辆系经拍卖所得的水淹车辆。

  铜梁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B公司系自然人王刚独资公司,虽已注销,但王刚不能证明B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由王刚承担本案责任。遂判决王刚返还购车款2090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627000元,支付购置税、鉴定费等共计27292.04元;王林返还案涉汽车。

  本案是实践中消费领域“退一赔三”惩罚性制度的应用。B公司作为专业的车辆销售公司,应当对车辆性能、质量有全面、充分的了解,其交付的水淹车不符合约定,该车辆的质量状况可能影响到王林缔约的根本目的。

  B公司应当知晓车辆存在重大瑕疵而未告知消费者,存在隐瞒信息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020年6月,梁某在一家酒业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白酒20箱,共支付3061.6元。

  没想到收到产品后,梁某发现产品外包装、酒瓶标识、产品合格证均载明生产厂家是贵州省茅台镇的一家酒业有限公司。

  然而,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无该生产企业信息,销售酒的这家公司在庭审中也无法提供真实的生产主体信息、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梁某认为案涉白酒系“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渝北法院审理了此案后认为,酒业公司明知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给梁某,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遂判决该酒业公司退还梁某货款3061.60元,并十倍赔偿梁某30616元。

  “舌尖上的安全”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经营者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诚信有序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经营者销售的白酒标注的生产厂家和生产许可证号等均系虚假信息,且经营者不能提供真实的生产主体信息,未履行进货时查验生产者资质、产品质量合格的法定义务,属于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情形,应承担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的责任。

  他们将近50万元的假冒洗护产品销售到了重庆合川的乡镇,如今需要在3年内购买惠农产品1486125元,其中合川区出产的惠农产品占比不得低于总金额的50%,用于赔偿合川区农村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同时,公开赔礼道歉。

  昨日,市一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委会)诉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市检五分院对本案支持起诉。

  2019年11月至去年1月,李某多次从案外人万某处采购假冒“宝洁”品牌的洗护产品,并通过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将涉案产品销售至合川区乡镇的副食店、百货店,销售金额共计495375元。

  去年1月,公安机关在其经营部位于合川区合阳高速公路收费站旁的仓库里,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及沐浴露。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别,涉案产品为假冒产品。

  市消委会认为,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李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市检五分院对本案支持起诉。

  法庭上,市消委会称,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严重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此,原告依据相关规定,对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李某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报》等省级以上媒体就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刊登书面道歉信,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同时,依法判令两名被告以行为赔偿损失,即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年内购买合川区出产的售价为1486125元的农产品,用于赔偿合川区农村消费者受到的损失。每年购买农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95375元。

  支持起诉的市检五分院表示,本案中,销售的假冒洗护用品,其侵权区域主要是农村消费市场,侵犯的对象主要是该区域不特定的农村消费者。该对象从另一个层面而言,也是该区域的劳动者、就业者。因此,让侵权者购买惠农产品可以在一定程度支持助农扶农产业,稳定就业增加收入,以购买行为惠及不特定农村消费者,弥补其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昨日,记者从市一中法院获悉,2021年,该院共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案件703件,同比增加368件,涉案标的约2870余万元。经审理发现,该类案件呈现出:食品类案件中标签不当情况占比高;消费者胜诉或部分胜诉率较高;涉网络消费纠纷增加,跨域纠纷案件数量上升。审结因网络购物引发诉讼案件175件,较2020年增加117件,同比增长约200%;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增多,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力度加大。

  生活中,我们如何规避消费纠纷?遇上消费纠纷时,我们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市一中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方剑磊介绍:

  在交易过程中,注意审查生产者、经营者信息和相应资格,深入懂产品和服务信息,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产品材质、执行标准、数量等重要信息,注意阅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

  对于经营者的口头承诺和宣传,特别是影响消费选择的信息,应要求其提供与承诺和宣传内容相符的资料,或以书面形式对相关联的内容予以固定;

  注意保留宣传介绍、收/送货凭单、定/销货单、支付货款凭证、转账明细、产品说明书、加盖经营者印章的发票、购物小票等证据,网络消费时注意保留交易快照、聊天记录、快递单、验货视频等;

  发生纠纷后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或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求助,以尽快解决争议。网络消费发生纠纷时可及时与电子商务平台联系,要求其提供经营者的相关信息资料,以备诉讼需要;

  消费者在消费时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规则意识,如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视情况及时就医或报警,保留病历、医疗费用凭据、报警回执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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